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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光焰公司治理系列著作集锦之二:《公司治理模式趋同化研究》主要研究内容

来源:孙光焰律师日期:2019/09/18

内容框架、研究结论及创新

一、本书结构与主要内容

本书分为四个部分:两大典型模式的比较、经济全球化与公司治理模式趋同化的关系即经济全球化是公司治理模式趋同化的经济根源、公司治理模式趋同化的表现、趋同化对我国公司治理模式构建的启示。

第一部分是第二章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在本章中,首先对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厘清。关于公司治理的定义,尽管目前国内外理论界对公司治理概念的界定仍然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但不论怎样定义,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其包含的不同要素。从治理主体角度可分为公司股东单一治理、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定义;从治理手段角度可分为包含内部组织结构制衡、外部市场机制促导、国家法律强制等不同要素的定义;从治理内容角度可分为主要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现代公司管理问题、企业制度安排问题、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及权益保护问题的定义。其次,文章重点对两大公司治理模式的特征、优缺点和形成原因进行了全面、系统和深入的比较。认为两大典型公司治理模式在股权结构、股东类型、内部治理结构、外部治理手段、激励机制、职工参与以及公司治理目标设计方面存在显著差别。通过对两大模式优缺点的对比,认为并没有实证数据和理论分析说明哪一类更优。所以一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只是一个方法论上的问题。如同世界上许多问题一样,解决问题的方式、途径有诸多选择,并不一定存在一个最优的、被普遍接受的答案。两种类型模式在解决公司控制权、对代理人实施约束和激励方面尽管在方式上有差异,各有所长和所短,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都是有效的,不存在明显的、重大的缺陷。不能笼统地判定其中一种模式优于另一种。如果将公司治理的功能理解为一种对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机制,两种模式孰优孰劣的问题就回归到一个古老而又流行的争议,即组织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比较。从宏观体制上讲,这一问题的争议已经有了基本的结论,实践证明计划体制不仅不能解决市场失灵反而产生了官僚失灵,但对政府在市场机制下的功能和角色仍存有较大争议。新制度学派关于企业的本质是对市场的替代的认识把这一问题引入到微观层次。争论主要集中在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在配置内部资源时应多大程度上依赖和运用市场机制和方式。这样,这一争论就从一个理论问题变成一个实践问题。因为决定两种模式的产生和走向的基础因素是其对应的组织和市场资源可利用程度及相应的运作成本。所以,应该研究和争论的问题不是两种方式的优劣,而是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和环境下对两种方式的选择和平衡点的确定。组织控制和市场控制两种模式可以视为一对相互替代的制度安排。一种模式的长短、优劣是与另一种模式对应的。长期以来我们在思想方法上有一个误区,希望找到一种能集合现存不同选择的长和优,摈弃它们的短和劣,这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正确的思想方法是利弊权衡基础上的选择,以确保所得大于所失。更为重要的是能寻求和建立一种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机制,可以根据外界和自身的变化对利弊得失不断地进行判定并做出相应的调整。至于两大典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原因,认为公司治理模式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一样的。这是因为微观企业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受到宏观体制及经济、法律、历史和文化等方面的影响。两大模式之所以表现出显著的不同,是因为由这些国家的市场体制方面的差异、理论指导方面的差异、法制制度方面的差异及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造成的。

第二部分是第三章经济全球化促进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同化。在本章中,首先指出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正是因为经济全球化导致了公司治理问题的全球化。其次,本章重点分析了经济全球化对公司治理模式趋同化的推动作用。认为,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公司治理基础的一体化。具体表现为:一是经济全球化导致各国公司股权融资的国际化;二是经济全球化导致德日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散化;三是经济全球化导致美英公司股东类型的机构化。第三,认为经济全球化导致各国公司治理原则的趋同化。最后,本章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公司治理模式趋同化进行了概览,具体为:第一,在治理理念方面,美英国家正在由“股东至上”向“共同治理”转变;而在德日国家却正好相反,正在由“共同治理”向“股东至上”转变;第二,在内控结构方面,美英国家董事会正在逐步摆脱经营者“内部控制”而走向更加独立自主;德日国家董事会却正在逐步摆脱大股东“外部控制”也走向更加独立自主;第三,在约束机制方面,美英国家正在由“用脚投票”向注重“用手投票”转变;而在德日国家却正好相反,正在由“用手投票”向注重“用脚投票”转变;第四,公司治理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在全球迅速而广泛地相互借鉴应用。

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公司治理模式趋同化的表现,由第四章公司治理内部结构的融合和第五章公司治理外部手段的借鉴组成。文章认为,公司治理模式趋同化的表现主要由内部和外部两大部分组成。内部表现有:董事会中心主义已为各国公司立法普遍确认、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同、公司财务监督的有效性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促进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在各国已是大势所趋。外部表现有:接管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手段正被欧盟广泛借鉴、股东和债权人提起公司治理诉讼正在日本和欧盟普遍流行。

第四部分论述了趋同化对我国公司治理模式构建的启示,由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组成。

第六章论述了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基础的培育。认为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是最优的股权结构,机构法人股东是最佳的公司治理主体。从美英国家的历史可以观察到,企业的股权结构已经经历了由少数人持股的股权集中型到社会公众持股股权分散型的历史演进过程。从目前的观察来看,股权结构正处在从社会公众持股股权分散型向机构投资者持股股权相对集中型转变的过程中。不同的股权结构意味着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也就决定着不同的公司绩效。传统公司治理理论并没有在不同的股东之间进行区分。在美英等国,一般但并非被普遍接受的观点是,公司股东被看成是广泛分散且并不干预公司运营的缺位所有者的同质集团。就股东对公司活动施加影响的程度来说,他们只能“用脚投票”。Jensen和Meckling(1976)将股东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内部股东,主要指董事会成员及公司其他高层经理人员,他们实际上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及专有投票权;另一类是公司外部股东,他们不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只能“用脚投票”。对两类股东来说,每股股权都取得相同的股利。然而,内部股东却可以通过特权消费来增加这种现金流。在此框架下,经理人员存在机会主义行为。沿着Jensen和Meckling的思路可以看出,不同类型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是不同的。不仅如此,笔者认为,股东的类型还可以细分,且不同类型的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意愿和参与的能力是大不相同的,甚至有着质的差别。所以在公司治理中区分不同类型的股东有利于拓宽公司治理研究的视野,从而加深公司治理的研究。在不存在绝对控股股东的股权相对集中型公司中,几个大股东通过博奕,可以达成有效的公司治理均衡局面,从而在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制约,使公司绩效最大化。所以说机构法人股东是最佳的公司治理主体。

第七章对我国公司治理内部结构的构建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其一,认为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是构建内部结构的关键,而加强董事会独立性的有效方法就是在董事会中引进独立董事,使其在公司的监控和决策方面发挥独立的作用。由于独立董事具有有效地减轻和缓和代理冲突、能对公司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作出公正的评判、有利于在收购与反收购中使公司的股东获得最大的收益及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公众形象等强大功能,所以多年来美国的商界、专业界、学术界及法院一直认为独立的董事,是解决代理问题的良方。并被世界许多国家仿效。笔者认为,独立董事要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不可忽视下列问题的解决:一是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二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问题;三是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四是独立董事的资源和市场问题;五是独立董事的法定义务问题。其二,认为提高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是构建内部结构的重心。其三,认为明确职工参与途径是构建内部结构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指出了我国公司治理外部手段的培植内容:其一,培植公司控制权市场是构建我国公司治理模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培育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一方面要分散我国公司的股权,增强公司股份的流动性;另一方面还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使其在规范性的轨道上运行。其二,推行股东和债权人诉讼是构建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重要补充。

二、研究结论及创新

文章通过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规范分析、经验数据分析以及从结构上入手、从类型上提炼、从模式上比较即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上进行贯通研究的方法,对公司治理的两大典型模式即美英市场导向模式和德日网络导向模式的特征、优缺点及形成原因、公司治理模式趋同化的经济根源、趋同化的表现、趋同化对我国公司治理模式构建的启示等进行了全面、系统和较深的研究。本书的研究结论是,尽管目前两大典型公司治理模式在股权结构、股东类型、内部治理结构、外部治理手段、激励机制、职工参与以及公司治理目标设计方面存在显著差别,但是由于经济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公司治理基础的一体化,经验证据及各国已经和正在进行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变革表明,两大典型公司治理模式在上述七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别正在逐步消除。本书的研究结论是认为,全球公司治理模式趋同的结果不是英美模式,也不是日德模式,而是股东至上模式和利益相关者模式的一种调和与折衷,即是趋同于某种混合模式。并认为,由于各国政治经济体制、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法律制度等的惯性的阻力,这种趋同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本书的创新之处在于:

1.突破了传统公司治理只局限于公司内部结构制衡的束缚,通过对世界范围内的公司治理进行全方位和多角度的比较分析,透过公司治理结构、机制和模式的差别,提出了从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公司外部市场竞争、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内外结合进行诉讼对公司进行综合治理的观点,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2.提出了股权结构和融资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石的观点。认为它是不同公司治理模式形成的经济根源。对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构建具有基础性指导作用。

3.认为由于经济全球化导致公司股权融资的国际化、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散化和股东类型的机构化,这直接推动了公司治理原则和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同化。

4.纠正了公司治理的对象主要是治理公司的经营者即主要解决代理问题的观点。认为大股东不仅是公司治理的最主要的主体,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客体之一。特别是在我国,公司治理应更多关注大股东的滥权行为,而不仅仅是内部人控制问题。

5.纠正了公司治理中股东同质论观点。认为公司股东具有异质性。不同类型股东的治理意愿、能力与作用是大不相同的。纠正了公司大小股东类型的简单二分法。细分了股东类型,深入剖析了其所扮演的不同角色。

6.对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的构建提出了建议即构造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确立法人机构股东的主导地位、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提高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明确职工参与的途径、培育公司控制权市场和推行股东和债权人诉讼。

7.提出了公司治理的诉讼机制的观点,即通过强化法律责任,落实责任追究来加强公司治理。特别是提出要强化大股东的责任并通过股东和债权人诉讼来进行责任追究。这在我国尤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作者|孙光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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