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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勤视点|【3.15】 手把手教你在证券市场 “打假”维权

来源:程博、刘高日期:2021/03/16
虚假陈述,又称为不实陈述,起源于英国普通法上的合同法和侵权,在英美法系中,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被称之为misrepresentation。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特别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进行了定义: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近年来,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不乏“ST康美”之类曾经炙手可热的“白马股”,让消费者损失惨重,监管层深恶痛绝。2020年3月,新《证券法》出台;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和《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雏形初显;2020年11月,中央深改委通过《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审议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层面一系列组合拳下来,显著提升了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惩罚力度,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打假维权提供了有利保障。

值此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众勤律所证券投资维权项目组竭诚为您收集了可以依法进行维权的上市公司及各项维权条件如下:


符合上表中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自即日起直接电话、微信联系本所律师,参加索赔征集,投资者经审查符合维权条件的,后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到派出所开);
二、股东卡复印件或者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开户申请表或者证券开户确认单(备注: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三、买卖股票的对账单原件,要求:(一)对账时间为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二)具体内容需包括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三)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备注:上述材料每页均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投资人获得赔偿前不收律师费,待案件结案投资人获得赔偿款后后才支付律师费,如投资人未获得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投资人遭受损失,上市公司责任方应予赔偿。具体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律师会在诉讼过程中全力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请各位投资人在收到本征集函后积极行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联系律师:
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程律师、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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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6016383(程)、13260555132(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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