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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勤视点|疫情下的合同履行问题解答(五):服务类合同、借贷合同

来源: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日期:2020/02/19

服务类合同


一、广告投放合同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答:如果广告投放合同对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有约定,原则上依据约定处理。如果未进行相关约定,需根据广告主的行业、广告形式、收费模式等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

(一)广告主的行业类型和时效性要求

根据广告主的计划,可能的交易时间发生在疫情持续和发展期间,且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疫情期间停止交易,导致广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而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二)广告的投放形式

疫情期间,因为客观情况直接导致广告不能正常投放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如疫情不影响广告的正常投放,不得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发生违约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广告投放的收费模式

广告投放合同如果没有投放金额目标,广告主可随时决定投放金额,不受疫情影响。有投放金额目标的广告投放合同,如因疫情导致广告主未完成广告投放金额目标,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广告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建议】

根据广告投放合同的类型和合同约定区别对待。

二、商品广告中对防治突发传染病做虚假陈述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如商品广告中对防治突发传染病做虚假表述,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进行罚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系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应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面临市场监督管理部分的罚款,且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

另一方面,如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的商品使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适当核查,目前部分地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已发出公告,针对疫情期间的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将会从重从严从快处罚。

【法律依据】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建议】

发布合法合规的商品广告,如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现行履行审批程序才可发布广告的,务必履行相应程序。

三、因为疫情原因,培训学校不能及时安排线下教学课程,培训学校是否可以主张变更为线上教学?学员是否可以拒绝,并要求之后补上线下教学课程?学员是否要求退学费?

答:如果合同中对于变更授课方式进行了约定,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先进行协商。由于将线下培训课程转为线上直播培训,该变更方式属于合同履行方式的重大变更,直接涉及到学生的教学体验等重大权利义务,培训学校无权单方作出,应当跟每一位学员家长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

对于培训学校要求变更授课方式的要求,学员可以拒绝,培训学校和学员可以双方协商将线下培训课程时间进行顺延,或者先线上后补充线下教学课程。在当前疫情下,各地教育部门已发布通知,明确不得举行任何线下教学活动。培训学校因客观情况无法继续履行培训合同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如果学员课程具有时效性,疫情直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学员可履行法定解除权,并书面通知培训学校,学员可要求退学费。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建议】

(一)将线下课程打折转为线上。

线上课程由于教学体验,服务成本等与线下教育存在巨大差异,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假设学生/家长同意线下转线上,学生/家长可以依法合同法相关规定,主张培训学校采取降低价款等措施,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训学校也应当主动采取上述措施。

(二)将线下课程时间进行顺延

由于疫情导致客观上线下课程无法履行,培训学校可与学员协商将上课时间顺延,待疫情过后恢复线下课程。在此期间,培训学校可提供短期免费在线教学视频(录播)供学生选择学习。

四、关于提供劳务、服务、技术服务合同等人身依附性合同,提供者能否以新型肺炎疫情为由,拒绝履行?

答:如果合同有关于传染性疾病的约定,依照约定执行。若没有相关约定,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一)提供者感染新冠病毒在观察期、隔离治疗期或者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如交通管制等)导致其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可适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二)因地方政策可以以疫情为由拒绝履行,例如北京市属于家庭中看护延期开学未成年子女的一名职工。但需根据其受到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判断,不是必然可以拒绝履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借贷合同


一、疫情是否影响一般/类金融借款合同履行?

答:疫情不必然影响借款合同的正常履行。一般来说,金钱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即使是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债务。在民法理论上,对于金钱债务而言,债务人负有无限责任,应当以其现在及将来的一切财产,来承担全部的偿还责任。不可抗力免责规则,是传统债法体系中的嗣后客观不能,而客观不能并不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不能,而是指一般人皆不能履行。所以,一般的种类物是不存在客观不能的情形的,金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属于最具有普遍性的种类物。因此,金钱债务并不存在履行上的客观不能,不宜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但金钱之债存在迟延履行,受疫情影响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的,首先应当与出借方进行协商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方式保障合同双方利益。

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借款合同迟延履行的,可咨询律师,并以合法方式解除合同或减免相关违约责任。

(一)疫情对一般借款合同、非金融借款合同的相关影响

此处一般借款合同、非金融借款合同是指除金融借款合同外的借款合同。

合同的履行主要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以及“公平原则”的概念,针对不同个案进行处理。

受疫情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减少,现场业务办理确为不便。但当下社会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普遍,疫情影响也不会导致借款人自身的还款义务消灭,单就一般借款合同的普遍情形来看,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法履行,不必然影响借款合同的计息,故借款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2003年“非典”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已废止)中规定,法院认可合同当事人适用不可抗力需要满足特定条件:一是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二是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

由此可见,在本次疫情期间,作为个人和企业的借款人的确是因受到疫情直接影响,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及个人丧失收入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方才满足构成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条件。简言之,借款人无法履行金融借款合同原因是与肺炎疫情发生密切相关,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相反,如果借款人未因肺炎疫情受到直接影响,或者影响程度较低的,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情况下,借款人是不能适用不可抗力不履行借款合同中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并应承担支付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违约责任。

因此,如当事人举证证明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客观导致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的,可根据个案情况结合政府相关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衡量。但一般该情况的适用,需要达到较高的证明标准。

(二)疫情对类金融借款合同的相关影响

此处类金融借款合同是指涉及P2P借款、蚂蚁花呗等非银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截至2020年2月18日,国家暂未对该领域相关逾期、利息减免等问题作出直接规定。但2月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体现了国家在非常时期,希望通过金融领域政策进一步降低本次疫情对于国家经济及个人生活的影响,而诸如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国有大中型银行定向融资等金融政策将逐步影响类金融借款合同,并可能对非银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环境产生积极影响。

具体类金融借款合同的延期还款及违约问题,应当以合同规定为准,并参考前文阐述,谨慎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特殊条件。

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针对疫情影响自主作出阶段性政策调整,例如“蚂蚁花呗”。

蚂蚁花呗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确诊患者、疑似人员及其配偶,疫情期间在蚂蚁花呗发生逾期的,将给予还款期宽限,不计为违约,不计入个人征信逾期记录。相关利息及滞纳金可予以减免,并可申请征信修复。如果疫情期间确实存在资金周转困难,可以向支付宝官方申请三期免息劵。花呗用户不需要再担心2月还款逾期的问题,也不用选择最低还款或者付息延期还款,支付宝免费帮用户延期3个月。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的适用需要满足相关机构的特定条件,具体实施细则需咨询相关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法律建议】

对于一般借款合同而言,截至目前暂无国家政策对此作出专门的疫情特殊规定,相关当事人可密切关注后续国家专项政策。

以借款合同相关规定为准,建议当事人积极采取协商一致原则,对延期还款、利息减免等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对还款方而言,疫情切实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影响的,可适用合同中相关“不可抗力”条款,并及时通知出借方存在还款障碍,或提前与出借方协商补偿方式,并注意保存相应证据证明,就个案咨询律师。

对出借方而言,以借款合同相关规定为准,可提前与还款方协商多样性的还款方式或赔偿方式,注意保存相应证据证明,就个案咨询律师。

针对类金融借款合同,可参考前文“(一)疫情对一般借款合同、非金融借款合同的相关影响”之法律建议,同时应当与出借方保持沟通,并关注出借方更新的相关规则。

【经典案例】

王挺等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等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

裁判总结:1.“非典”疫情大规模爆发于2003年上半年,本案贷款发放时“非典”疫情已经爆发,故对本案当事人而言,“非典”疫情不具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条件。2.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故不应认定为是导致三上诉人违约的原因。

二、房贷或金融借款迟延缴纳,对借款者而言,是否构成违约,银行方面如何处理?

答:疫情与逾期还款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或对于符合当前疫情特殊政策的,可申请相关政策支持,则不构成违约;疫情与逾期还款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且对于不符合当前疫情特殊政策的,当事人应当依照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否则构成违约,并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当前时期,借款者可主动联系银行了解相关政策,并主动申请相关政策的适用;银行方面应当及时公布相关政策,对于未主动申请或申请不合格者,可按照合同正常履行。

(一)国家及各金融机构出台支持肺炎疫情防控的金融政策及具体举措

1.国家层面

2020年1月31日,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下简称《金融支持防控肺炎疫情通知》)中明确提出支持银行对受本次肺炎疫情影响的借款人采取支持举措:一是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二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建议用款企业和个人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协商延期。“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建议用款企业及时与金融机构协商转贷、续期、展期。“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

综上,国家金融主管部门认可并支持,银行可以对受到本次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或个人灵活调整金融借款合同义务的履行。

2.各金融机构

工商银行调整金融借款合同的举措内容

(1)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确诊患者和疑似人员及其配偶,疫情期间在工行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因不便还款发生逾期的,不计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2)对于湖北地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及办理“医保贷”的药店,利率优惠;

(3)针对假期延长安排,采取延长贷款还款时间、免收相关逾期利息等方式,尽力为企业减轻负担。

农业银行调整金融借款合同的举措内容

(1)对湖北省内普惠型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在现有利率基础上下调0.5个百分点;

(2)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客户,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农户贷款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时间;

(3)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的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计收罚息;

(4)对其他受疫情影响、非个人主观原因造成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农户贷款发生逾期的,一律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计收罚息。

建设银行调整金融借款合同的举措内容

(1)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疫情期间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2)对于疫情影响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方式予以全力支持;

(3)将减免持卡人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国家确定的疫情结束之日止在湖北地区使用龙卡信用卡取现产生的手续费。

中国银行调整金融借款合同的举措内容

(1)对于生物制药、医疗器械、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医药科研等防疫领域客户,加大应急贷款或专项贷款等信贷支持力度,给予特别利率优惠,减免相关手续费用;

(2)进一步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升审批效率。对疫情防控相关行业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现行市场较低利率水平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

(3)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以及确诊患者、疑似人员及其配偶,疫情期间个人贷款、信用卡透支发生逾期的,将给予还款期宽限,不计为违约,不计入个人征信逾期记录。

交通银行调整金融借款合同的举措内容

(1)对于受疫情影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

(2)对符合监管要求的特定人群,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给予个人贷款还款宽限期,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认定后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3)对保障疫情防控相关企业信贷资源供应,执行优惠利率和费用减免。相应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贷款,在现行基础上利率下调0.5个百分点。

华夏银行针对疫情相关举措内容

近日对湖北地区2020年一季度和二季度到期的存量授信业务进行紧急摸排,对因防疫工作影响流动性的企业,提前开展自动展期和无还本续贷业务。

微众银行针对疫情相关举措内容

计划在2020年6月前开展逾期客户救助,对于尚能正常还款但还款压力较大的客户,支持客户自助在线办理延长还款期限,贷款期限可延长至24期,特别有需要的客户酌情考虑延长至36期;对于已逾期企业,在保证不抽贷、不断贷的前提下,通过减免利息、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降低其还款压力。

(二)房贷或金融借款迟延缴纳是否构成违约

该问题需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具体适用。

1.借款人适用不可抗力免责需要满足特定条件

(1)借款人无法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义务是与肺炎疫情发生密切相关,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次疫情期间,作为个人和企业的借款人的确是因受到疫情直接影响,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及个人丧失收入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方才满足构成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条件。简言之,借款人无法履行金融借款合同原因是与肺炎疫情发生密切相关,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具体推论过程如前问所述,此处不再展开。

(2)借款人可以满足适用不可抗力特定条件的主要类型

就目前金融政策和肺炎疫情发展实际情况来看,有下述几类借款人是可以被认定本次肺炎疫情与其无法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可以提出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

1)确诊感染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及其配偶。确诊患者必须住院治疗,疑似患者必须接受隔离观察,此类人员是受到本次疫情影响最大群体。

2)肺炎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业和人员。本次疫情爆发地湖北省武汉、湖北省疫情较为严重的县市。疫情期间,上述防控重点地区内大部分企业和人员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人员无法及时复工就业。

3)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中企业和人员。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并避免人群聚集和流动,疫情对于物流运输、酒店租赁、影视娱乐、饭店餐饮及旅游等行业都造成了极为严重影响,对行业内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疫情期间遭受了非常大的经济损失。

4)其他受到肺炎疫情严重影响企业和个人。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这些企业本身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很可能因肺炎疫情丧失业务和收入,加之经营场所房租和人员工资等各项固定支出,造成资金困难陷入困境。

5)参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肺炎疫情期间,参见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无疑是最为辛苦的一类人,需要长时间在医院及隔离区域内工作,若因此无法及时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义务是应该免责的。

综上,法律规定和政策内容中倾向主体类型必须是受到本次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履约的借款人,并不适用于全部借款人。

2.借款人因肺炎疫情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范围

(1)借款人可以向银行提出疫情期间暂不偿还本息

借款人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按时足额还本付息是最主要的义务,受到肺炎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是可以向银行提出疫情期间暂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或者要求银行延长还款期限及降低还款金额。若企业贷款已经到期,则可以向银行提出适当展期并调整还款方式。

(2)借款人可以向银行提出肺炎疫情期间不计收罚息或者其他违约金

因肺炎疫情影响借款人出现逾期偿还本息的,可以向银行提出减免罚息等违约金。如前文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之后,法律效果就是借款人即便出现无法按照金融借款合同按照约定偿还本息,亦不需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包括支付罚息和其他违约金。

(3)借款人可以向银行提出逾期还款情况不计入信用报告

因肺炎疫情影响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借款人可以向银行提出逾期还款不计入信用报告,以免因不良信用记录影响征信。特别需要提示的是,因借款人未及时通知银行申请延期还款,逾期还款情况已经纳入不良记录,应当及时向银行提出征信修复和删除不良记录。

综上,受肺炎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作为借款人依法可以向银行上述三种免责要求。除此之外,不少银行对于参与疫情防控企业、生产医疗物资企业、初创企业及小微企业等特殊企业及相关人员推出了其他举措内容,符合相关条件的借款人还可以向银行申请下调贷款利率、免除交易费用及手续费用。

(三)银行在疫情环境下的权利保障

1.银行可加强对于特殊政策适用时间的审查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据此,如果借款人在本次疫情发生之前,借款人未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本息的,则构成根本违约,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能免除借款人违约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行使其他相关权利。借款人在肺炎疫情结束之后,即不可抗力事件不再影响借款人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中还款义务时,则借款人无法继续适用不可抗力拒绝向银行履行相关还款义务,否则同样构成违约,银行有权追究借款人相应的违约责任。

2.银行可加强对于特殊政策适用范围的审查限制

借款人不能要求向银行要求免除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合同实体义务。借款人在肺炎疫情下适用不可抗力免除的责任,仅局限于未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和金额偿还本息产生的违约责任,比如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由于金融借款合同属于双务合同,银行作为贷款人按约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之后,借款人便负有按约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法律和合同义务。因此,借款人还款义务是不会因肺炎疫情免除,否则将损害银行的合法权益,亦有悖于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律建议】

借款人可及时与银行沟通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适用,并准备好相关资料。银行可主动与借款人联系告知相关政策并严格制定具体适用条款。

三、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企业对银行的短期贷款马上到期,应当如何处置?

答:根据银保监办发〔2020〕10号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及财金〔2020〕3号通知:《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建议企业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实际情况,提供有效资产证明、待履行合同等证明材料,争取获得金融机构绿色通道服务,协商短期贷款还款期限或者续贷,减轻还款压力,对于满足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标准的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贷款。

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进一步明确了“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信贷支持”的具体实施细节,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申请财政贴息贷款。

【法律依据】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三、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四、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金融产品。

五、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法律建议】

及时与银行或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适用,并准备好相关资料。


来源: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为交流之目的,不得视为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仅仅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它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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