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及建设施工合同篇
一、由于疫情影响,承揽人无法按时完工或定作人无法提供材料/验收,怎么处理?造成损失责任如何承担?
答:首先看协议是否对疫情等不可抗力及相应措施有所约定,如有约定,按约定;如无约定,可以协商延期交付或验收;协商不成,应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合同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或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及时告知对方实际情况,减少可能的损失,若因一方自身存在过错,或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扩大的,则无权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主张免除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建议】
承揽人或定作人应及时将疫情告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承揽人无法按时完工或定作人无法提供材料/验收,应先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相关案例】
彭政等十一人与龙政海、石成芝、文金涛承揽合同纠纷((2014)州民一终字第216号)
法院认为,因政府的整治整合行为属于不可抗力,故合同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被上诉人据此提出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均无过错,但是被上诉人为履行合同投入大量资金,现因合同无法履行不能收回投资,而上诉人却因被上诉人的开采行为在矿山整治整合中获得利益,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上诉人赔偿因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失。
二、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工程合同迟延履行免责事由?承包方、发包方应当如何处理、损失如何承担?(从合同签约与疫情的先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疫情发生前是否存在迟延履行、发包人逾期付款能否主张免责、扩大的损失能否主张免责等角度分析)
答:疫情发生之前签订的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迟延,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免责,但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工程合同的履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或者合同当事人违约并非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如承包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则该当事人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如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签订的合同,承包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见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通常不构成该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不能依此主张免责。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如果合同当事人因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存在延迟履行行为,则该当事人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比如,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拖延至疫情期间,则承包人不能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由于汇款方式的远程化及网络化,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很难导致无法付款,发包人通常不得以不可抗力主张免除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国务院已延长春节假期,部分地方政府明确企事业单位延迟复工,因假期延长和延迟复工导致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发包人仍可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进行付款为由主张免除逾期付款责任,但免除的只能是逾期利息而不能免除付款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该方当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未采取适当的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该方当事人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免责。
【相关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1条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条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法律建议】
作为承包方,应当保留好疫情导致施工迟延的相关证据,如行政机关对交通、人员等进行管制的文件,同时应对疫情进行评估,保证在不可抗力出现前不存在违约行为,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迟,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发出通知函件,说明具体情况并将前述证据附上,同时做好开工申请和复工准备工作;作为发包方,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不能以新冠肺炎为由,擅自延迟付款,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三、当事人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答:若发包人因特定目的(该目的已在合同中载明或有证据证明合同各方均知悉该目的)订立合同,而该目的因新冠肺炎的影响而无法实现,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承包人而言,若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其他情况,如因新冠肺炎导致暂时无法施工,则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但可以此为由主张减免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律建议】
若存在特定合同目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其他方式告知的,应留存相关证据。
四、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的分担?(工期的延误责任、人员伤亡及无法履行的责任、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的损失分担、施工进度逾期,银行利率增加、成本增加损失怎么处理)
答:工期延误的责任(施工进度逾期):工程合同通常会对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约定一定的违约责任,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承包人不能按时竣工,根据上文分析,承包人可以免责,无需承担工期延误的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赔偿金。
依据公平原则,对于工期延误产生的费用损失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参考《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1款的规定,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工期延误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参考上述条款的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的,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赶工费用。
人员伤亡和无法履行的责任:对于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人员伤亡,参照《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1款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2款的约定,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另外,很多工程合同会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现场管理人员的现场工作时间提出明确要求,如果上述人员的现场工作时间低于考核时间要求的,承包人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高度传染性,政府部门对于疑似病例和与确诊病例有过接触的人员采取了强制隔离措施。如果现场管理人员由于被隔离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职,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更换人员,且不应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的损失分担(成本增加):新冠肺炎疫情预期将在一定范围内对国民经济造成较大的影响,一方面短期内可能导致工程设备材料的价格上涨,另一方面可能造成运输费用的增加,这些都会导致工程造价的增加。而工程承包合同通常都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或者固定总价的价格模式,难以直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调增合同价格。参考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属于建设单位的风险。因此,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的费用主要由发包人承担较为合理,发、承包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后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费用的承担比例。
【相关依据】
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11.1款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法律建议】
对于因疫情造成的损失,若双方均无过错,应保留好证明损失的证据材料,友好协商,合理分配责任。
五、工程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因疫情无法及时进行维修,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质保期可否因疫情延长?
因疫情导致无法及时维修,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平原则,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合理承担损失,若因其中一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则由过错方承担。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推荐延长质保期。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建议】
在工程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应当细化,避免出现争议,影响合同履行。
六、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承包人应对合同履行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通知义务:新冠肺炎疫情对工程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由于新冠肺炎疫情不同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其发生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2款的约定,承包人还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同时,承包人还需注意合同是否有未在一定期限通知即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未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免责等类似约定,避免丧失主张免责的权利。
减损义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影响的当事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承包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时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没有采取,比如明知短期内无法复工仍然购买或租赁新的施工机具导致损失增加,则推定承包人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判令其承担责任。
举证责任:承包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或执行政府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命令而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费用增加,并据此主张免责和要求发包人承担费用损失的,除众所周知以及其他无需证明的情形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否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具体而言,对于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工期延误的天数,承包人应提供政府要求延期开工和准许复工的各项文件和命令;对于新冠肺炎疫情增加的工程费用,承包人应提供工期延误导致各项设备、材料上涨前和上涨后的具体数值的证据材料;对于工期延误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承包人应提供人员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明工期延误期间对工程进行管理所发生的人员费用金额的证据材料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生效)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明。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法律建议】
承包人因疫情致无法及时履行合同,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履行通知、减损义务。
旅游合同篇
一、受疫情影响,旅游合同能否解除?
答:(一)对于尚未开始(旅游行程尚未开始,旅游者尚未出行)的旅游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旅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此次疫情影响较大,各地政府已出台相应防控政策,鼓励在家隔离防护,已对旅游合同的履行构成了实质障碍,可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实现和履行,合同的双方主体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若疫情对合同的履行不产生实际影响,如境外旅游合同,双方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协商变更解除合同。
(二)对于正在履行(旅游行程已开始,旅游者在途中)的旅游合同,若疫情影响旅游合同的实际履行,旅行社应当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令,立即停止行程,双方解除或变更合同,及时采取安全、安置措施,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至合理地点。因防疫增加的如口罩等必须的防护费用由旅游者和旅行社分担,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若疫情对合同的履行不产生实际影响,如境外旅游合同,双方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协商变更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该通知要求:“一、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二、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旅游者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建议】
应首先协商变更合同,可以采取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避免受本次疫情影响,待文化和旅游部取消暂停经营措施。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其次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旅行社和旅游者也无法协商变更合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旅行社应当及时停止订购或取消机票和酒店房间、及时通知地接社取消委托事项,尽量降低旅游者损失。但临近出发的旅游团,取消行程,旅游者的损失较大,可退还团费较低,旅游者可能因此反应强烈,旅行社应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妥善处理。
【相关案例】
陈莉与上海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9民初14370号)
原告陈莉与被告上海途牛订立《委托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等七人预定2018年2月14日至同月19日期间上海至马累往返机票、伊露岛酒店5晚等服务。2018年2月1日,马尔代夫首都马累发生大规模集会活动。同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尔代夫共和国大使馆发布《提醒中国公民近期谨慎前往马尔代夫》的通告有效期至同月9日。原告2月6日发送解除合同通知。被告仅退回部分款项。原告诉请被告退全款及利息。法院认为马尔代夫首都马累发生大规模集会活动,我国驻马尔代夫大使馆两次分布通告,程度亦从“谨慎前往”上升至“暂勿前往”。上述情形是基于该国政治原因所产生的社会异常事件,亦是合同双方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在此情形下,原告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及同行未成年人的保护角度,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是符合通常认知,也是合乎情理的。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现被告已证明其实际损失为54,229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法院判决原、被告解除合同日期为2018年2月6日,根据被告与酒店方的协议,原告系在预订的居住日期前14天之内取消订单,应当承担的损失为票面金额的50%即27,114.50元。
二、旅游合同解除后,已支付的旅游费用如何处理?
答: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应由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旅行社)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旅游地负责接待、服务的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如机票、住宿费、景区费用等,即使旅游者行程未开始,这些费用已经提前支付,一般不太可能全额退回)后,将余款全额返还旅游者。合同解除后如组团社仍对外支付费用的,即使该费用当属合理正当,此费用也应列入余款之内,并退还予旅游者。关于退款时间,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在合同解除后的合理时间内要求退款并退款,如旅行社不予退款或退款未达到旅游者要求,旅游者可选择到当地旅游局、当地的市政便民网、拨打旅游者投诉电话12315或国家旅游局12301进行投诉(12301已经开通微信网上自助投诉和人工投诉),如仍无法解决,可以诉请法院要求退款。
【法律依据】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法律建议】
疫情严峻,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旅行前由于疫情旅行社要取消相关预定,需要与航空公司、产品供应商、地接社等沟通确认最终损失金额,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虽然国家民航及铁路部门要求不收取退票费用,但最终退费及款项退还应以与各家航空公司和产品供应商、地接社合同约定和处理意见为准,旅行社收到相关退费后再退还旅游者,旅游者应理解配合。旅行过程中解除合同,应全力支持和贯彻国家有关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个人安全,积极妥善处理后续退费事宜。
【相关案例】
张威与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386号)
原告张威与被告北京途牛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约定原告预定被告的额自由行旅游产品。后马尔代夫发生暴乱,中国驻马尔代夫大使馆发出公告,奉劝中国公民近期不要去马尔代夫旅游。由于此事属于不可抗力,原告与被告协商取消行程,被告仅退还比分款项。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全额退款。法院认为旅游合同有效,原、被告签订旅游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旅游费用,被告亦为原告预定了酒店。原告于2018年2月5日获悉马尔代夫当地局势紧张,2018年2月6日即与被告沟通退款事宜,且被告退还了原告部分旅游费用,此时双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解除。《委托服务协议》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退还甲方未发生的费用后,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旅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案中,双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委托服务协议》符合上述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将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给原告。根据现有证据,本院认定被告合理支出为10344.15元(1629美元)。故判决被告退款其余费用。
三、旅游途中遭遇疫情,如何处理?费用由谁承担?
答:旅行社应当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令,立即停止行程,双方解除或变更合同,及时采取安全、安置措施,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至合理地点。因防疫增加的如口罩等必须的防护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返程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并予以公告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行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第六十八条规定,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行者回到出发地或者旅行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法律建议】
确保安全为首位,费用承担问题可后期安全后双方协商处理。
【相关案例】
谢克与天津中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7910号)
2018年8月20日,原告一家与被告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出发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结束时间为2018年9月5日,2018年9月4日晚,因台风原因,致使船舶将通往大阪机场的桥撞坏,导致无法乘车到达大阪机场。后被告决定改变回程线路,改由日本东京乘机返回天津。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额外费用。法院认为。由于台风的发生和所产生灾害性影响,目前尚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属于不可抗力。在本次旅游过程中,因台风抵达,致使船舶撞坏通往大阪机场的大桥,导致旅游团队无法按原定线路返程,此情形并非人为因素造成,属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本案中,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旅游行程无法按原定线路返程,造成原告增加的食宿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50%,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返程费用损失人民币970.6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照准。
四、消费者在旅游中感染病毒,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商业保险是否可以报销(疫情是否在商业保险的可保范围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使用不可抗力)?
答:(一)这种情况需从以下因素综合判断,如医学诊断、病源、旅行社是否采取了必要、合理的安全措施、发病者的自我保护措施是否得当、其他因素等。如因旅行社未切实履行必要的安全措施等合同和法定义务而导致的,旅游者有权依合同或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择一主张权利。旅游者若主张侵权责任的,一般要举证旅行社有过错,还要举证因旅行社造成旅游者的物质损失,若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不必证明旅行社有过错,但需举证旅行社违约及因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如果旅行社已履行必要的安全措施,则勿须承担民事责任。如旅游者遭遇其他旅游者携带病毒恶意传染的情况,其他旅游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保险报销问题首先要看购买的保险为何种险种,一般包括旅行社责任保险、旅游救助保险、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宿旅游者人身保险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一种疾病,非意外。具体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及保险公司相关保险政策处理。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人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旅游法》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五、消费者已交付定金预定酒店,因疫情无法入住如何处理?
答:因不可抗力解除旅游合同的,旅游者应当及时通知酒店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国内旅游合同解除后如酒店不予退款,协商不成旅游者可选择投诉至连锁酒店总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当地旅游者协会(拨打旅游者投诉电话12315)或通过预定平台投诉,如仍无法解决,可以诉请法院要求退款。境外旅游合同如不适用国内法律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处理。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法则。
【相关案例】
张宁中与宁夏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4民初3147号)
原告张宁中与被告宁夏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出境旅游单项业务委托合同》,因马尔代夫政变总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中国外交部和驻马尔代夫使馆曾根据马尔代夫安全局势发布近期暂勿前往马尔代夫的安全提醒,原告不可能冒着生命危险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根据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全款。法院认为马尔代夫政变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出境旅游单项业务委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被告主张的下剩的预定康拉德酒店的费用是否应予全部退还。法院认为,原告因不可抗力取消了旅游计划,并未实际入住酒店,酒店方亦未实际提供任何服务,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预定酒店的费用应当予以退还,方为公平。故判决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费用。
六、滞留外地损失由谁承担?
答:旅行过程中因疫情造成旅游者滞留外地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合同有约定从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注意:结合各滞留地的具体政府政策,部分地区政府免费提供食宿);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如因旅游者本人被确诊、疑似、密切接触等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治疗、隔离的,滞留地政府没有特别规定的,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分担。
【法律依据】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行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担。
【相关案例】
谢克与天津中贸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7910号)
2018年8月20日,原告一家与被告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出发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结束时间为2018年9月5日,2018年9月4日晚,因台风原因,致使船舶将通往大阪机场的桥撞坏,导致无法乘车到达大阪机场。后被告决定改变回程线路,改由日本东京乘机返回天津。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额外费用。法院认为,由于台风的发生和所产生灾害性影响,目前尚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属于不可抗力。在本次旅游过程中,因台风抵达,致使船舶撞坏通往大阪机场的大桥,导致旅游团队无法按原定线路返程,此情形并非人为因素造成,属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本案中,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旅游行程无法按原定线路返程,造成原告增加的食宿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50%,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返程费用损失人民币970.6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照准。
来源: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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