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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勤视点|疫情下的合同履行问题解答(三):买卖合同篇

来源: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日期:2020/02/18

一、如本次疫情影响买方履行金钱支付义务,无力支付货款怎么办?

答:若买方受疫情影响无力支付货款,有约定从约定;由于金钱支付义务可以通过线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履行,本次疫情并未导致线上银行转账不能进行,故如合同没有相关约定的,履行价款支付义务时主张不可抗力免除付款义务的难度较大。买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因疫情影响导致支付延期或按约支付显失公平的,买方可以情势变更为由协商延期支付或解除合同;

(二)如能证明卖方会因疫情影响导致迟延交货,买方作为承担先履行付款义务的一方,可以通过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中止付款;

(三)若因采购货物的季节性、紧急性、特殊性等,因疫情影响会使采购成为不必要,继续维持合同对买方而言会显失公平的,买方可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合同解除。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建议】

首先,如因疫情影响造成逾期付款的,应提供相应证明并通知卖方,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次,建议买方与卖方协商,通过书面形式对相关内容重新约定,延迟付款、分期付款、减少付款金额,或解除合同;第三,如合同目的因疫情已无法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买方明显不公平的,应提供相应证明,及时通知卖方解除合同,否则因此造成卖方损失扩大的,买方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因疫情导致卖方迟延交货的,买方及卖方分别如何处理?(分为不能及时发货及不能及时交付情形)

答:合同当事人应先检视租赁合同中是否对相关情形进行约定,如有约定,原则上应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处理。若未约定,需具体分析疫情对合同的影响。

(一)如果疫情确实对卖方及时发货或不能及时交付形成了难以克服的障碍(如因发生疫情,政府要求道路封闭、物流停运),疫情对合同约定内容的影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告知疫情状况,保存相关证据,并向买方主张延迟交货或合同解除,必要时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以降低卖方责任。

若卖方因疫情工人减少,人工成本增加,不能及时发货,继续履行对卖方而言明显不公平,卖方可与买方协商延迟交货并适当增加合同价款,协商不成可以情势变更为由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

(二)买方在接到卖方延迟交货期限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存卖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及时通知下游经销客户要求延迟交货或解除合同;对未签订的合同,根据疫情影响,重新评估履行义务的能力确定合同条款),防止因卖方延迟交货或解除合同导致买方损失进一步扩大。

买方若因货物延迟到货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采购大量口罩、消毒剂等,卖方延迟交货后,疫情散去,大量货物再到货后因可能滞销而需要长期库存,又无适当的仓库,也可援引情势变更主张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法律建议】

无论合同双方是基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都需要将疫情情况和主张及时通过书面的方式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必要时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相关案例】

味觉方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嗅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8)鄂0107民初3693号

法院认为,9月14日及15日的订单最迟发货时间处于台风登陆时间段,原告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可以免除其责任。

三、疫情期间,因收货地点或因买方在疫情严重的区域导致买方无法及时收货,责任如何承担?能否拒收来自“疫情严重的区域”的货物?如拒收的,责任如何承担?

答:疫情期间,买方的收货义务因疫情原因不能履行,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买方应及时将疫情通知卖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可与卖方协商迟延收货;买方因无法及时收货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对买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针对来自“疫情严重的区域”的货物,如果是有第三方介入的网购(如淘宝,京东,亚马逊等),可以根据网站约定的条款,如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如果订购物品为定做或易腐败物质,不能单方退货,需与卖方沟通协商后再确定退货,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不是网购,由卖方直接发货承运,或通过第三方承运,若没有证据证明来自“疫情严重的区域”货物带有新冠病毒,直接拒收属于违约,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法律建议】

无论合同双方是基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主张合同解除或合同变更,都需要将疫情情况和主张及时通过书面的方式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必要时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做好防疫方案,消除客户对货物安全性的疑虑。例如,将整个生产区域、产品、包装物和运送车辆等都进行消毒,货物中附带消毒说明书,公司网站上可以上传防疫消毒工作的拍照和视频。

四、合同双方因第三方运输问题(疫情造成交通管制)导致货物未按时到达,损失如何承担?因疫情导致货物存储等额外费用由谁承担?对于易损,不好保存以及可能过期的物品的责任如何分担?

答:因疫情导致货物无法及时送达,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在合同对该情形未作约定,且不能协商处理损失的情况下,因双方均无过错,故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法律建议】

卖方首先应及时将因疫情造成无法送达的情况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书面通知买方;其次,应就合同后续履行及免责事项提出协商意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买方损失,尤其是对于易损,不好保存以及可能过期的物品应及时进行处理或变卖;第三,一旦疫情结束的,应及时履行供货义务,但买方已明确通知解除合同的除外;若因疫情导致货物未按时到达以及产生的额外费用等损失,建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根据公平、公正原则,上述损失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

五、在疫情期间,合同双方就原合同履行达成了备忘录后,合同仍然无法履行的责任承担?

答:若疫情期间双方对原合同履行达成新的约定,则从其约定。合同因疫情可能受到的影响双方已有预判,不应再适用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的责任按约定进行承担。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建议】

在针对疫情情况下的合同履行达成备忘录时,相当于是对合同履行协商一致变更,变更时,各方均应对疫情对合同的后续履行造成的可能影响有充分预判,并在备忘录中进行约定。此时,疫情作为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宜再适用不可抗力进而免除或变更备忘录条款,备忘录可以并应当得到切实履行。

【相关案例】

邯郸友谊棉纺厂与邯郸市现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关于2003年少交纳租金问题,2003年12月11日,现代公司向友谊棉纺厂出具《邯郸县现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03年少交资产租赁费的情况说明》,因“非典”影响,要求友谊棉纺厂免收租金13万元。因该情况说明落款处加盖友谊棉纺厂公章并签有“情况属实”四字,该《情况说明》应视为友谊棉纺厂对现代公司免交13万元租金的认可。故2003年现代公司已按双方协商的免交情况足额交纳了租金,现代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

六、产品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因疫情无法及时进行维修,买方如何维权,卖方如何抗辩,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答: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买家应在质量异议期间内及时通知卖家,要求维修、更换或退货等,但因疫情导致无法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卖家在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但我们认为,卖方在疫情结束后,仍有对买方在疫情期间提出的维修事宜履行维修义务;,因为疫情只能导致当时不能维修,并非导致此后一直无法维修;若因卖方自身存在过错,或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扩大的,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主张免除责任,此时,卖方应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应是后期补充维修义务;若买家怠于通知的,视为产品质量符合约定,除买方在疫情期间确有无法通知之理由外,卖方可免除疫情期间的维修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法律建议】

若产品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作为买受人一方,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出卖人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作为出卖人一方,若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无法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退货的同样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七、因疫情导致物价上涨、成本增加,可否要求改变合同约定价格?

答:如因疫情影响导致物价上涨、成本增加致使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适用“情势变更”条款,与合同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价格,如未能协商一致的,当事人一方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请求裁判机关对是否予以变更作出裁判。经裁决可变更合同价格的,可以改变合同约定价格。

如物价上涨、成本增加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而非因疫情影响的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且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的,则不能要求改变合同约定价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废止)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法律建议】

疫情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或者虽然可以履行但于一方当事人而言过分艰难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考虑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合同,以避免遭受不利影响并获得救济。

八、外贸公司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交货的责任(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约定春节后交货,疫情来临,工厂无法如期开工,外贸公司无法按期发运货物给国外客户,外贸公司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向国外客户要求顺延交货期限,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吗)?如适用不可抗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是否为唯一出具证明的机构?是否还有其他类型的不可抗力证明?不可抗力证明开具的程序和要求?

答:(一)如争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体及程序法。合同当事人应先检视租赁合同中是否对相关情形进行约定,如有约定,原则上应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未作约定,结合合同的交易内容及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能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对外贸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则外贸公司可以疫情符合不可抗力,要求部分或全部不承担违约责任。外贸公司亦可以同国外客户商讨交货期限顺延,或解除合同,具体以商议结果为准。其次,即使满足不可抗力的情形,也应履行相应的通知、在合理期限内向国外客户提供证明,以减轻可能对国外客户造成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系外贸公司迟延履行,导致本次交易受到疫情的影响,那么外贸公司的违约责任并不因为疫情造成的不可抗力而免除。

(二)如适用不可抗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称:贸促委)不是唯一出具证明的机构。

(三)1.贸促委地方分会亦可开具不可抗力证明;2.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均可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四)1.根据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官网信息,开具证明需要提供的资料为: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具体的联系方式、流程业已在官网中明示。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明确,企业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关于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申请函》,简要说明企业主营业务、企业或旗下生产厂所在地、受疫情影响情况、相关诉求等,并列明相关证明材料的清单。如果不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会员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同时,如材料齐全,无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并开具证明。

2.根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及该委在其官网公示的信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办证大厅人员流动数量、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保障企业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http://www.rzccpit.com/,实现“不见面办公”帮助企业线上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企业亦可通过QQ群、电话等方式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办理证书。

企业需提交的佐证材料: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七条第(六)项:办理经济贸易、海事仲裁和调解业务,用仲裁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各种经济贸易纠纷和海事纠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代办涉外商贸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认证涉外商业单据,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承担暂准进出口货物单证册(ATA)的出证和担保业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进行国际、国内民商事、海事领域及其有关争议解决的法律研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服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第二十三条: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系法人,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独立开展业务,对外签订有关促进经济贸易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当前,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我外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面临困难。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疫情应对工作,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商务部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全力做好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法律建议】

(一)发生疫情,建议外贸公司尽快审查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如有则应按照约定积极履行义务;

(二)如发生疫情,合同中并未对此约定,则外贸公司应确定是否存在延迟履行导致无法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

(三)如均无前述情况,则建议以不可抗力事件的方式进行处理交货事宜,及早向相关机构申请不可抗力证明书,并尽快将该不可抗力证明书发送给国外客户,与客户协商解决方案,避免损失扩大。

九、生产防疫产品的工厂因响应政府要求将货物优先供给疫情严重的区域,不能向客户及时交付货物的,买卖双方能否解除合同?如何承担责任?

答:合同当事人应先检视租赁合同中是否对相关情形进行约定,如有约定,原则上应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处理;如双方合同中未对该等情况进行约定,且未能协商一致的,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情形的,可以由此解除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进行处理,产生损失的,一般司法实践中采用公平原则等因素由合同双方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法律建议】

(一)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延期交货时间,如双方就此达成一致,则变更交货时间;如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则可协商解除合同。

(二)如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则可协商解除合同。如采购方的合同目的因延期交货而无法实现,则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如买卖合同中涉及的货物被政府征用的,买卖双方如何处理?如买方因纠纷导致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如政府合同、医院采购合同)被查封、扣押、冻结了怎么办?

答:(一)买卖合同中涉及的货物被政府征用的,应当根据货物被交付前还是交付后的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

1.货物在交付前被征收的:当卖方已生产或取得部分或全部标的物,因政府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导致标的物未能如期出库、运输或交付时,到达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程度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卖方自行承担因政府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货物被征用的损失并有权享有政府给予的补偿,但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抗辩理由免于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合同双方也可协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如货物为定制产品的,且合同约定了定金,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卖方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主张不适用定金罚则。

2.货物交付后被征收的:如货物已经交付至买方(该货物不属于特殊动产或不动产),货物所有权已转移至买方。此时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货物已属于买方财产。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并自行承担因政府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货物被征用的损失。如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买方有权享有政府给予的补偿。

(二)如买方因纠纷导致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和物资(如政府合同、医院采购合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但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

【法律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废止)规定:专用于“非典”防治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建议】

买卖合同中涉及的货物被政府征用的,如该货物在交付前被征收的,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抗辩理由免于承担全部或责任,也可与买方协商合同延迟履行或解除合同。

十一、不动产或特殊动产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责任及损失如何承担?

答: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间在政府出台的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义务责任方可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顺延办证期限,并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法律分析】

如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间在政府出台的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限内,因登记部门因受到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受理产证办理事宜而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义务责任方延误产证办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义务责任方可以本次疫情作为免责事由来抗辩,但待登记部门可正常办理登记手续后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义务责任方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加之本次疫情的发生共同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及时办理产证的,则需依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并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律建议】

鉴于办理产权登记程序较为复杂,且需要产权所有权人、登记部门等各个单位的配合,由于疫情的影响,可能单个环节都会出现停止办理或不能正常办理的情形。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义务责任方出现受到疫情影响情形的,在每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影响办证的一方面取得相应的证据,并向所有权人及时发出书面通知。



来源: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为交流之目的,不得视为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仅仅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它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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