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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勤视点|“公转私”常见情形的涉税风险分析

来源:日期:2023/03/03

“公转私”是企业账户的基本存款向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的行为,也是企业主们普遍较为关心的行为。但由于“公转私”具有挪用公款、偷税漏税和洗钱等风险,国家对于该项业务的监管相当严格。

由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开发和运营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于2013 10 月升级至 RTGS(全额清算)已近十年,尤其对于所有账户的现金支付超过5万元、公户转账超过200万元及私人转账超过20万(海外)或50万(地区)元的关键控制也已深入民心。2019年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上线,银行、税务、市场监管信息共享,传统的隐瞒收入、私户代发等方式也随之落幕。伴随金税四期的脚步越来越近,十余部门基于大数据信息共享,企业银行帐户、企业有关工作人员的银行帐户、上中下游企业有关帐簿数据信息、同业竞争收益、成本费、盈利状况等相关数据监管也会越来越严格,无论“公转私”、“公转公”还是“私转私”都将面临最为严苛的监管,在行业不断细分的当下,税局与之应对的税收行业监管也应运而生,尤其针对建筑业、服务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销售业、汽车销售业等行业。

众勤税法部试图从途径、风险、监管等维度对当前形势下“公转私”的常见情形进行分析探讨,与各位客户共同研究。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讨论的为一般常见的“合法”情形,倘若采用地下钱庄等非法手段进行,则势必面临“洗钱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责任,不在本文讨论范畴。

一、公转私常见情形的涉税比较

(一)公转私合规途径

序号

合规

不合规

1

员工报酬

发放员工工资

1、借合规之形做不合规之事;譬如虚增人员发放工资、串通借款后违约等等;2、除上述合规情况外的转款。

2

员工差旅费报销

3

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4

公司经营

向自然人采购

5

个人借款

6

支付个人赔偿金

7

利润分配

股东利润分配

8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公转私”的合规途径一般分为“员工报酬”、“公司经营”、“利润分配”三大类,共计8种(暂不论税收洼地注册、对外投资、增减资或技术入股等途径),其中,员工报酬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代扣代缴,大家对其涉税问题都较为熟知,本文暂且不表。本文将对其他两类的五种情形的涉税问题做个比较分析。

公转私常见途径涉税比较

方式

缴纳税种(从“私”角度)

税率

风险

向自然人采购

代开发票:全税种都可能涉及;

500元以下:收据,无税。

代开发票:根据代开规定,通常较低。

收据:0

不符合行业常识的向自然人采购次数较多、金额较大的,可能引发税务预警。

借款

0

视同分红征税的风险

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利息并补交增值税的风险

支付个人赔偿金

1、个人所得税;

2、

1、支付给个人的合同违约金精神补偿,视为对个人损失补偿,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特定侵权行为赔偿,如著作权、专利权赔偿,按照特许使用费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较为复杂,建议咨询当地税务主管部门,避免产生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股东利润分配

企业所得税

25%

自然人股东的分红,需个人自行申报(可委托代办)。

个人所得税

20%(免税情形除外)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个人所得税

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制缴纳个人所得税;核定下来的实际税负率一般不超过3%

不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制缴纳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的办法,使得企业在没有或缺少进项成本的情况下,依然享有较低税负

虚构交易引起的行政处罚问题

银行开户及转账额度的问题

开票限额问题

1)借款

个人借款为名,以应收帐款的方式通过公司账户转入到私人账户,这种方式有视同分红征税的风险。除此之外,公司将资金借给自然人,如果未收取利息,可能被认定为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利息并补交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股东利润分配

该种方式是企业股东通过法律规定获取公司利润的方式,即股东获得的分红为企业的营业利润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根据其持有的股份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后获得金额。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一般情况下)

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收入×适用税率(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上述税收法律规定,分配利润公司向我国居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代扣代缴该居民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收筹划,第一个是不用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制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个是是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办法,使得企业在没有或缺少进项成本的情况下,依然享有较低税负。

核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主导对企业税收的征管方式。核定征收有两种征收方式:一种是核定应税所得率,依据不同行业在3%~20%之间(每个地区的政策不一样核定的所得率也不一样),核定下来的实际税负率一般不超过3%,实际的交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率*个税税率;一种是核定固定税率,依据行业和当地政策确定税负率一般也不会超过3%。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筹划点: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办理核定征收,降低税负成本。

(2)享受园区的税收返还红利,降低企业税负成本。

2、银行开户及转账额度的问题

由于银行转账额度的限制(各银行标准不一,单笔20至100万,当日最高限额50至250万),大额资金只能按单笔顶额多次慢慢转出,但此操作又会因频繁转账而成为反洗钱系统的监控对象,极易导致系统自动冻结银行卡、人工问询等情形,虽然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证明公司合法正常经营可以解决,但也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且当前各大银行针对涉嫌频繁、大额且无正当理由的公转私的账户,处理方法均为解冻网银并建议客户直接作销户处理。

3、开票限额问题

随着税务征管的加强,很多地方对于企业大额开票也开始实施管控,一般新设企业默认每月25份发票以及限额万位票,若是需申请发票升位及大额超限量购票则需要提供业务合同及业务成果、社保缴费情况、银行流水等材料证明为真实业务需要,新设企业申请大额开票一般情况下审批很难通过。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审批员还会核查企业缴税情况、前12个月的开票情况、业务合理性以及企业的经营能力等。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第八条 第七条 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二、“公转私”的监管

(一)银行层面的监管

序号

法律名称

具体规定

1

《储蓄管理条例(2011修订)》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银发(1997)485号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4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已被修订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5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第四十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11〕116号)

第二条 (一)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是,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

1.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

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

3.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

4.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

5.其他可疑情形。

第三条 (一)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银行应核对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二)对于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支取,银行应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三)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银行应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四)存款人通过自动柜员机(ATM)支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

7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16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20]105号

管理金额起点须符合人民银行总行对起点金额以上业务笔数、金额在总业务量中比例要求,不影响个人、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正常、合理的用现需要,对监测非常规大额庄现行为有针对性,既避免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负担过重,又对客户的整体影响较小。经试点行调研分析,各地对公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均为50万元,对私账户管理金额起点分别为河北省10万元、浙江省30万元、深圳市20万元。

税法层面的监管

序号

法律名称

具体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公转私”的风险

其一,可能面临承担一般偷税行为的行政责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通过“走私账”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行为,如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一般偷税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其二,可能面临承担偷税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偷税行为达到严重情节即构成偷税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严重情节包括“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这是区分偷税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同时,按照刑法中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原则,共同参与人员均应按照同一偷税数额分别定罪量刑。

其三,可能面临承担侵占公司财产的刑事责任。“走私账”行为,除了违反了银行、税收监管相关规定外,还直接侵害了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通过“走私账”将公司一定数额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若行为主体是国有公司的股东,则可能构成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

“私”而言,除了人身、经济处罚之外,最明显的就是个人征信系统会出现征信不良记录,贷款、买房、出国及子女升学等都会收到影响;于“公”而言,就应当注意到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均会体现在“企查查”、“天眼查”等企业信息查询系统中,势必给公司形象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

总而言之,企业在处理“公转私”问题时,切记公账和私账一定要区分开来,原始税务凭证必妥善保管,转账金额和频率也要适当控制。从税法角度,涉税事项没有捷径可以走,所谓税务筹划并非偷逃税款,而是基于真实业务,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减轻税负压力的一项企业涉税安排。同时,税务筹划也是一项法律行为,属于集知识、经验、管理于一身的综合性工作,“专业人做专业事”,企业任用专业财税人员或找对一家专业服务律所、会计所或税务所,从公司层面及业务流程各环节入手,方能真正做到合法合规地降低税负成本、远离财税及法律风险。


特别声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保证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均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综合情况并获取适当专业意见的情形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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