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ST康美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广发证券被采取“史上最严”监管措施,关于ST康美的重磅消息接踵而至,让ST康美虚假陈述事件又重新回到大众视野。
第一部分 ST康美虚假陈述案件经过
一、ST康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经过
2018年12月29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康美”)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2018年12月28日,ST康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80199号),因ST康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9年4月30日,ST康美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7年财务报表进行重述。同日,ST康美发布《2018年年度报告》。
2019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通报康美药业案调查进展》,已初步查明ST康美2016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涉嫌违反《证券法》63条等相关规定。一是使用虚假银行单据虚增存款,二是通过伪造业务凭证进行收入造假,三是部分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
二、ST康美被处罚的背景
ST康美2001年3月19日在上交所上市,主营业务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剂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马兴田、许冬谨夫妇。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前,公司市值曾高达1300多亿元,是证券市场热议的千亿市值“白马股”。
2018年底,证监会发现ST康美涉嫌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立案后证监会集中力量进行查办。ST康美在证监会对其展开立案调查后,在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依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证监会经调查后认定:ST康美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后果极为严重。证监会发布通告称:ST康美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欺诈行为,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
截至2020年5月14日收盘,ST康美股价为2.69元/股,总市值134亿元,相较其高光时刻的1300多亿市值,总市值已跌去近九成。
三、ST康美及相关当事人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020年5月14日,ST康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6号)。
证监会查明ST康美存在的违法事实为: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证监会认为,ST康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最终证监会决定:对ST康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马兴田、许冬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对邱锡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的罚款;对马汉耀、林大浩、李石、江镇平、李定安、罗家谦、林国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张弘、郭崇慧、张平、李建华、韩中伟、王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唐煦、陈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在ST康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决策者、实施者,其行为直接导致ST康美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决定:对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二部分 ST康美虚假陈述的影响
一、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中珠江会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正中珠江会所已连续为ST康美提供审计服务10年以上,2018年之前年报,均为ST康美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19年5月9日,证监会对正中珠江会所下发《调查通知书》(粤证调查通字190076号),正中珠江会所因在ST康美的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调查结果目前尚未公布。
二、ST康美相关责任人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
2020年7月10日,ST康美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先生家属的通知,马兴田先生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该立案标准并不算高,近年来因证券虚假陈述遭到投资者索赔的案件中,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向投资者赔偿的金额累计超过五十万元以上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ST康美的虚假陈述情节被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评价为“影响极为恶劣,后果极为严重”,相关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拟被证监会广东监管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020年7月11日,广发证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0年7月10日,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限制业务活动、责令限制高级管理人员权利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1号),拟对广发证券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12个月的监管措施。对14名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分别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10年至20年、公开谴责、限制时任相关高管人员领取报酬等监管措施,并责令广发证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按公司规定追回相关报酬收入。经查,广发证券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相关投行项目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存在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职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等重大违规行为。
广发证券是2001年ST康美上市的保荐机构,2006年至2019年间,ST康美通过广发证券共融资252.55亿元,包括定向增发、公司债、可转债等。2014年以来,广发证券及其资管子公司为ST康美大股东马兴田夫妇共实现33次股票质押融资。
本次广发证券被采取监管措施,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监管措施,究其原因:一是广发证券及相关人员在相关投行项目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存在尽职调查环节基本程序缺失、缺乏应有的执业审慎、内部质量控制流于形式、未按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等重大违规行为;二是ST康美虚假陈述影响之恶劣,后果之严重;三是监管层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处罚力度不断加大。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对信息披露作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大幅提高了财务造假的惩罚力度,其中不仅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信息披露内容简洁明晰、通俗易懂(第七十八条)以及披露义务人应具有自愿性原则(第八十四条)等,而且相比于原来《证券法》的最高惩罚金额只有60万,现提高到1000万元。同时,新《证券法》还创设了中国特色的证券诉讼制度,因证券虚假陈述受损失的投资者可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高效的投资者索赔机制将大幅提高造假成本,可以预期未来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者的“重罚+严惩+高额赔偿”将成为常态。
第三部分 ST康美投资者应该如何维权
一、维权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4号)认定的事实,ST康美的虚假陈述最早发生在公布《2016年年度报告》之日,即2017年4月20日,该时间可能被认定为ST康美虚假陈述实施日。
2018年12月28日,ST康美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80199号),首次公开揭露了ST康美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之后ST康美股价异常下跌,该时间可能被认定为ST康美2018年12月28日之前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2019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通报康美药业案调查进展》,首次公开揭露了ST康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之后ST康美股价异常下跌,该时间可能被认定为ST康美《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依法向ST康美索赔:
(一)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28日期间买入,且2018年12月28日收盘后卖出或仍持有ST康美股票或其他证券而存在损失的投资者;
(二)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17日期间买入,且2019年5月17日收盘后卖出或仍持有ST康美股票或其他证券而存在损失的投资者。
具体索赔结果,以法院最终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二、维权登记
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证券诉讼项目团队现开放投资者索赔登记窗口,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自即日起直接电话、微信联系本所律师,参加索赔征集,投资者经审查符合维权条件的,后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到派出所开);
(二)股东卡复印件或者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开户申请表或者证券开户确认单(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三)买卖股票的对账单原件,要求:1.对账时间为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2.具体内容需包括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3.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备注:该项中材料每页均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三、律师费用
投资人获得赔偿前不收律师费,待案件结案投资人获得赔偿款后才支付律师费,如投资人未获得赔偿则无需支付律师费。(具体以接洽律师实时答复为准)
四、联系我们
联系律师: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程博律师、李如峰律师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13016016383(程)、13260555132(李)
电子邮箱:cb@zhongqinlawyer.cn(程)、lrf@zhongqinlawycr.cn(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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