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观、价值观及婚姻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相关数据资料显示,婚姻家事诉讼的比例亦在逐年上升。
家事诉讼是指因婚姻、亲子、收养、同居等感情关系引起的身份关系或财产关系的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纠纷,当事人需委托律师代理,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进行解决。家事诉讼代理是我们的主要业务之一,一般包括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继承纠纷等等。
案情事实:
原告王某(男)与被告李某(女)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后双方生育一女王某某。原、被告结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为此原告两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第一次起诉被法院驳回其离婚请求,第二次起诉离婚在法院多方努力下以调解方式结案。
办案过程: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需要夫妻双方能够正视婚姻中存在的问题且均有解决问题的良好愿望并为之付出切实的努力。本案中,被告一方面认为原告未能在经济和时间精力等方面给予妻女很好的照顾,一方面能够认识到离婚必将对女儿的成长及未来的学业和造成诸多不利影响,故其愿意选择继续包容原告并秉持维持婚姻关系的坚定决心。但原告在两年时间内连续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已全无挽救婚姻的意愿,而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在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并未见有任何改善,第二次起诉后经法院再三调解,已无和好的可能。故法院对原告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考虑到婚生女刚过哺乳期,稳定的生活环境和家庭环境更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使原、被告婚姻破裂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同时考虑被告现如今在外地工作,收入水平不高,婚生女一直随原告生活的现状,相比被告,原告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女儿的饮食起居。法院从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婚生女的抚养权应以维持现状为宜,故被告要求婚生女由被告抚养的请求,法院不予准许。
最终,在原告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过人民法院多方位的调解,最终双方以法院调解的方式离婚,婚生女王某某归原告抚养。离婚析产方面,考虑到原告在结婚前首付购买的房屋,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由原告给予被告相应补偿。我所卢芳、别荦律师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依法维护了被告方在离婚案件中的财产权利。
律师说法:
通过本案,可以分析出在离婚案件中有以下三个法律适用规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所明文规定的。婚姻自由即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如果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不会因为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导致离不成婚,所以,本案原告虽然历经两次起诉才离婚,但是,原告最终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离婚目的,真正体现婚姻自由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本案在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上,因为本案婚生女王某某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化保障,生活上会带来更多便利,抚养权确定由原告抚养,兼具了法理与情理。
三、经济补偿原则。本案原告婚前首付,婚后利用共同财产还贷,故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综上,离婚案件对于各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较为疑难和复杂的实务操作类案件,故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不仅仅是在庭前咨询律师,更应当在诉讼中委托专业婚姻家庭律师,这样才能在离婚案件中处于主动地位,努力为客户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家庭是生活的港湾,稳定的感情都是用感情作为婚姻的基石,用相互信任、理解和包容做婚姻的纽带,用共同兴趣、爱好作婚姻的色彩,用责任和忠诚作婚姻的堤坝,构筑幸福美好的家庭,才是婚姻的常青树。缺乏以上种种,即使再婚,也一样生活沉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