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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勤律师成功代理提供劳务者受害案

来源:刘思思律师日期:2019/03/20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增长,新农村建设也蓬勃发展起来,农村随处可见农村自建房的景象。在施工过程中因安全措施有限,常有工人受伤的情况出现。损害发生后关于赔偿责任在承揽人(俗称包工头)、工人、房主之间的分担问题在实务中易产生分歧,往往会在三方之间产生民事纠纷。我所刘思思律师就代理了一起因农村自建房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的工人摔伤案件,现已圆满结案。

案情概要:

2016年12月,房主王某因自建150平方米的一层钢筋水泥结构的平顶房,按相应的价格包工包料承包给承揽人张某施工,尔后,张某将该房屋的一层的平顶浇灌分包给工人庞某携其团队一起完成,同月,庞某在浇灌平顶时,因平顶面模板坍塌下坠,庞某从平顶面上坠落摔伤。庞某在医院治疗出院后,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并对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及后续医疗费进行了相应鉴定。后因庞某与张某、王某关于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无法协商一致,庞某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本案历经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两审审理,一审被告张某求助刘思思律师时,一审法院已经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认为本案王某所建的低层住宅建筑不适用建筑法的规定,王某无需发包给具有建筑资质的人,其对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承包人修建其房屋没有任何过失,不需对庞某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故判决张某个人承担庞某损害的70%赔偿责任。我所刘思思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积极调查、仔细审阅案件材料、查询多个法律及湖北省的地方性法规、分析多个相同类似的判例后,发现一审法院判决明显有误。为保护张某的合法权益,在和张某进行了充分沟通后,告知其本案有较大的改判机会,一审法院的判决明显对其不利,建议其上诉至中院,张某最终委托刘思思律师为其二审代理人。二审庭审过程中刘思思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湖北省村镇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2010年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村镇建筑工匠施工技术培训的通知》(鄂建办(2010)68号)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认为房主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庞某的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后二审法院采纳了刘思思律师的代理意见,改判张某对庞某承担的70%赔偿责任由房主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判决驳回庞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农村自建房过程中工人受伤后,如何确定损害责任赔偿的分担比例:

首先,要理清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房主与承包人、承包人与工人分别属于怎样的法律关系。农村建房现在多见是房主与包工头一人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包工头雇佣工人建房,或者包工头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包工头给付工人一定的工资,盈亏由包工头负担,由包工头提供工人及建房工具的情形。本案中,王某作为涉案房屋建设的所有人将自建房屋工程发包给张某进行施工,与张某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又将房屋平顶混凝土浇灌工程以包干价形式分包给庞某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庞某与张某之间形成工程施工分包关系。

其次,在建房过程中的伤亡通常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承揽人本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另一种是承揽人雇佣的工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庞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其自身在屋面平顶施工中因模板坍塌坠落至一楼地面受伤的原因之一,庞某对自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张某将其承包房屋建筑施工中混凝土浇灌部分的施工分别给庞某进行施工,是接受劳务的一方,张某对屋面平顶模板负重量没有作出标识,对施工安全也未作出合理警示,故对庞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将自住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给张某完成,王某对自建房屋未向承包人张某提供安全防护设施及相关安全保障,亦未审查张某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王某对张某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业属于危险性较大、需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行业,应注意选任有从业资质的承揽人(包工头)建房,建房过程中也应配备完备的安全工具安全措施,既能保证房屋质量,又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和不必要的损失。农民工一定注意岗前培训,一定要通过培训后再上岗,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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