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经济能力的提高,有很多人会选择租个铺面做点小生意,而在商铺租赁过程中,难免会产生许多的纠纷,所以确定租期、租金和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等各种细节时,一定要认真对待。我所王凯律师就代理一起商户与出租方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概要:
2016年12月,原告朱某承租被告某商业管理公司的某家居广场的商铺,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间,租金交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并在合同最后其他约定事项中约定了优惠政策,即租金采取“交七用十二”的方式,并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明确“交七用十二”是指,头七个月的租金正常交纳的情况下,最后五个月的租金免除。合同签订后,原告朱某未按时足额交纳商品租金,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对其商铺进行强制清场。原告朱某认为合同约定的“交七用十二”的优惠政策是指租金优惠平摊到每月,即每月租金按“原租金标准×7÷12”的标准交纳,这样他就是已经足额交纳租金,被告解除合同并强制清场的行为是违约的,应当赔偿他的损失,朱某遂起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一审法院以格式合同条款,应作出不利于出租方的理解,支持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后我所王凯律师接受被告某商业管理公司的委托后,积极进行调查,亲自前往商铺现场查看商铺现状,是否有再行租赁,以免产生其他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要求被告公司调取朱某交纳租金的凭证,以证实朱某之前交纳租金的方式以及标准,接着积极调查商场内同类型商户的租金交纳方式,以证实商场租金交纳的惯例是一致的。在充分收集证据后加以整理,并强调双方签订合同关于租金优惠的约定并非格式条款,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行约定,后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所王凯律师的全部观点,并进行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驳回了原告朱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签订商铺租赁合同需要注意的细节非常多,除了租赁主体外,承租的地点、面积、租金、租金递增的比例及时间点、租赁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违约金、合同解除权、违约责任、纠纷处理途径等问题都需要明确,不可草草了事。俗话说先礼后兵,我们在签订一些涉及自身利益的合同时,应该做到把握好每一处细节,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条件下签订合同,如果一旦后期发生纠纷,那么很有可能因为最初的一点疏忽和漏洞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房屋租赁的细节还有很多,法律中的规定也有许多,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武装自身,只要耐心细心,那么就算发生纠纷,我们也能从容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