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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勤律师成功代理股东间控制权之争案

来源:童强律师日期:2019/08/07

现在公司老板喜欢说的一句话是“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去往监狱的路上”,但实际上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各种不规范行为(实际控制人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混同、重大决策不经过股东会等)屡有发生,要想公司健康发展,遵纪守法是前提。

案情事实:

杨某某与上海某公司、汪某某及张某某签署《北京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旧章程”),该章程约定公司的组织架构是董事会制,杨某某任董事长。后北京某公司成立时采用的是另一份《北京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新章程”),该章程约定的公司组织架构是执行董事制。上海某公司、汪某某及张某某合计占股比例64 %,但均对北京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完全不知情,在发现公司经营出现明显的问题后,上海某公司作为大股东以邮件的形式通知召开股东会,但只提前7天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了北京某公司的办公邮箱。后起诉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被驳回。我方介入后,明确要想取得公司控制权,停止前述诉讼。另行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重新召开临时股东会。后来一审二审乃至再审均支持了我方的诉求。

办案过程:

此案办理时间超过两年。我方介入时正值上海某公司作为大股东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之诉,我方介入后明确以下步骤:

一、停止前述无意义的股东会决议之诉,除非杨某某认可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否则肯定败诉,浪费时间,因为通知时间未达公司法提前15天的要求,通知方式无法证明杨某某实际收到开会通知,召集主体直接以大股东有问题。因此果断提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监事张某某的名义重新召开临时股东会,明确会议主题、公证送达到杨某某。而后提起股东会决议确认之诉,一审、二审、再审均支持了我方的诉求;

二、在此案过程中,杨某某提起了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认为旧章程有效,旧章程中明确了其是法人、执行董事,因此我方属于修改公司章程,需要2/3的股份通过,因此应当撤销),也提起了确认旧章程无效之诉(理由同上),还提起了公司代位权之诉(杨某某认为三方股东滥诉,损害了公司利益),不一而足,杨某某想方设法阻止失去公司控制权。

三、我方趁热打铁,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向朝阳工商局申请变更执行董事、法人、总经理,重新刻制公司银行印鉴,调取银行流水。果然如我方所预料的是,杨某某不想失去控制权的目的在于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刑事犯罪。我方从银行流水中发现了原法人、执行董事杨某某的刑事犯罪线索,正在刑事立案中,同时我方也会向其追索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

《公司法》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法》第41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一方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要做到勤勉尽职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利益,更不得从公司中获得个人利益,否则不仅是民事赔偿,更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其他股东也有权知晓公司的经营状态,而不是做甩手掌柜,做到事前有效监督,避免事后扩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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