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根据武汉银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武汉银利棉花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湖北众勤律师事务所担任武汉银利棉花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根据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2破15-2号公告,武汉银利棉花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11月18日召开,现就有关会议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
2020年11月18日上午9时
二、会议地点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1号法庭(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新城一路北侧)三、参会人员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四、携带材料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五、管理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67号广泽大厦11楼邮政编码:430070联系人:周少英联系电话:027-88871993、1397198911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0112破15-2号
本院根据武汉银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7月31日裁定受理武汉银利棉花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了管理人,并于2020年9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了债权申报的相关事项。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8日上午9:00在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1号法庭(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新城一路北侧)召开武汉银利棉花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